■商报记者 胡志强 4月6日,洛阳市政府在媒体上发布消息,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起草一部条例的草案代拟稿。 这是继郑州之后,我省又一个尝试民间立法的城市。 这种民间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杜绝“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的重任。 曾参与起草《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的律师王登巍说,行政立法、专家立法、律师立法三者各有利弊,只有把三者有机结合、取长补短,才是今后地方政府在立法方式上的最佳选择。 【洛阳尝试】 首次招标法案草稿 昨日上午,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在网上搜索“民间立法”的材料,接下来,他将到洛阳市部分中小学,与教师和学生座谈。他把工作日程安排得很满,目的是草拟《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代拟稿)》(以下简称草案代拟稿)。 4月6日,洛阳市政府法制局和洛阳市教育局在当地媒体上发布了一个特殊的招标公告——《关于委托起草法规草案代拟稿的招标公告》。 该公告大致内容是,为更好地制定《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特向社会“征集”该条例的草案代拟稿。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专家、教育工作者,均可以单位名义投标起草。 据了解,这次特殊的招标,要求投标单位及其人员必须熟悉国家关于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法规、政策;具有法学专业技术人员5名以上;对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管理现状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具有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熟悉地方立法基本知识。 公告还对投标及开标等流程作了安排:投标单位4月21日前将投标书送至洛阳市政府法制局,中标单位一经确定,三方依法签订委托协议。同时,中标单位于6月20日前完成法规草案代拟稿的起草工作。6月30日前,洛阳市政府法制局、洛阳市教育局将组织专家对草案代拟稿进行审查,并作出评审结果。 【业界评价】 民间立法能体现民众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