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论是作为法律工作者,还是作为普通洛阳市民,看到这个公告后,我都很激动。”杜鹏说,“采取招标方式进行法规草案的起草,能集思广益,能体现更多民众的诉求,还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 杜鹏分析说,采取招标立法的方式进行法规草案的起草,能保证法规内容的科学性。对于法规草案的起草,如果仅仅由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学术机构来起草,难免视野狭窄。而采取招标的方式,可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参与立法,让最优秀的人获得草案的起草权,这样能保证立法的质量。 “我们准备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投标。为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将在洛阳有关网站上开设论坛,征集意见和建议,邀请社会各界参与进来。” 杜鹏说。 洛阳市民张晓理也很支持这种尝试。 “尽管这只是地方政府对法规草案代拟稿的招标,但是在洛阳的立法史上开了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 张晓理说。 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刘武俊说,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民间立场的法律工作者,在立法上具有利益相对中立的特点。实践证明,由地位相对超脱、利益相对中立的律师起草法规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避免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的“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倾向,防止地方立法中的腐败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让律师成为“立法之师”堪称立法腐败的“克星”。 【专家建议】 应多列几家中标单位 4月9日下午,洛阳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联系招标工作的王可军接到了不少意向投标者的电话。 他说,公告发布3天来,已有10余人来电或上门咨询,其中大多数是律师或教师。 洛阳市政府法制局法规科科长杨尚辉解释说,《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立法目,在于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他说,衡量代拟稿是否中标,将严格按照“标书内容要求”的标准进行。除基本资料外,还要考察草案代拟稿的框架结构说明;拟重点规范的法律问题;结合洛阳市实际拟创设哪些管理制度。届时将聘请专家论证标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从中确定中标单位。 谈到这次“立法招标”涉及的劳务费问题,杨尚辉说:“委托起草要给中标单位一定的劳务费,但这是公益性活动,不可能完全市场化运作,也不宜公开标底。” 但对此,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有一点担心。他说,现在立法机关招标立法一般只让一家单位中标,这样有局限性,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