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他建议招标机关增加中标单位,比如,可让一家律师事务所、一所学校和一家社会团体同时中标。这样中标单位来自不同方面,它们代表不同的利益,草案稿可能更丰富和全面。 【重庆教训】 考虑不周草案“流产” 在推动民间立法方面,洛阳并不是首个吃螃蟹者。此前,重庆、郑州等地均有尝试,其成败得失或许值得洛阳借鉴。 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开了律师起草地方法规之先河。但这是一次尴尬的尝试,因为草案曾被“推倒重来”,最后通过的法规与律师最初所拟的草案相差甚远,又回到了“部门立法”的老路上。 在那次民间立法中,曾受委托起草法规的重庆市索通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德云认为,草案稿与正式法规之所以出入较大,是因为他在起草时没充分考虑利益既得方的利益,“他们不能接受物业管理法规作如此大的变动。” “我们主要站在了开发商和业主的立场上,其他的利益考虑少了,没有做到平衡。”韩德云如此总结当年的教训。他说,立法前,起草单位准备在草案中侧重保护哪些方面的利益等,应向招标机关汇报,由其把关。 【郑州经验】 行政立法和民间立法互补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是起草《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的单位,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登巍对此深有感触:“立法机关对律师起草的草案应给予足够重视。” 从实践上看,一些立法机关在审议法规草案时,审议的草案文本并不是投标单位的律师起草的。以重庆为例,索通律师事务所的代拟稿最后被采纳的内容不多。一些律师事务所的代拟稿最后被采用的内容比较多,但审议稿的体例和基本内容则基本是行政机关的送审稿,而律师的草拟稿,只是参考文本。 王登巍认为,目前律师界还没有承担起受托立法的使命,这需要律师提高草案的质量,更需要立法机关拿出“放权”的勇气和决心。 “当然,在推行委托立法同时,也不应该排除行政立法,只有将行政立法、专家立法、律师立法三者相结合,才是地方政府未来的立法方式的最佳选择。”王登巍说。 相关链接 目前,我国地方人大或政府委托律师事务所单独起草法案的案例越来越多。 2001年2月,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重庆市索通律师事务所起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2004年6月,青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委托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分别起草《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草案)》。 2005年7月,天津市人大法工委委托天津市律师协会起草《天津市地方立法听证办法(草案)》。 2006年6月,郑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起草《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 |